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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对清收处置对象持续进行风险监控,风险监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法人客户不良贷款每月至少监控一次。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对清收处置对象持续进行风险监控,风险监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每季至少监控一次。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总体判断和评价。(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情况要持续关注,按季向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上报不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合规合法,且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不良贷款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合规合法,且信贷人员已尽职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且有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力偿还或代偿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已全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的,但有过法律诉讼清收的客户,其信贷准入至少在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之后二年。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对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客户列入“不守信用债务人名单”,已全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的,原则上永久性不得信贷准入,但如果后期信用意识提高,可视实际情况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至少三年以上,才可再次准入。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行社应在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制定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方案。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重组盘活不良贷款的且采取注资盘活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其新注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的20%。对于例外情况,应当经有权机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