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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14、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可以将高危项目、生产作业、设备设施等多级分包转包。( )
1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这一职责仅仅是安全管理部门所做就可。
1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各企业对高风险环节作业特种设备的制动、钢丝绳、吊具、吊钩等关键部位和货物作业工属具,要建立长效管、用、养、检、修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及时排查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新增内容。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