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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新增业扩工单严格执行“接单即录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问题整改方案》(国家电网办〔2022〕177号)( )
15.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14.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13.各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同步向用户进行宣传,做到“办理一户、宣传一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12.在营业厅要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和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同步、同对象公布到位,其余位置可只公布95598,保障用户知情权。(《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11.对于高压用户,要按照安全、经济和实用的原则确定供电方案,并结合当地电网承载能力,优先使用现有公用线路供电,实行就近就便接入电网。(《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10.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即“省力、省时、省钱”。(《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9.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8.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涉及终端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文件时,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提高电费透明度。(《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用电报装业务办理环节、前置条件,不得增加申请资料,不得强制用户签订申请用电承诺书。(《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