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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加快推动实现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供电企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工作如期完成。各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2〕107号))( )
104.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接入点可据实适当调整。(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
103.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
102.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等特殊项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定额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接入费用方案。(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
101.《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
100.无政策或制度支持,不得擅自提供有偿服务。(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领域“小微权力”负面清单》的通知(鲁电党〔2023〕5号))( )
99.如客户需要,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领域“小微权力”负面清单》的通知(鲁电党〔2023〕5号))( )
98.不得违规对电费、窃电及违约使用电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等减收、缓收、免收,谋取个人利益。(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领域“小微权力”负面清单》的通知(鲁电党〔2023〕5号))( )
9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业务关联单位、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领域“小微权力”负面清单》的通知(鲁电党〔2023〕5号))( )
96.可以私自处理或挪用线缆、表计等拆旧、报废物资。(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领域“小微权力”负面清单》的通知(鲁电党〔202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