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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462.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461.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电力主管部门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460.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459.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458.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 )
457.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 )
456.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供电企业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
455.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 )
454.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