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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十项监管措施》)( )
48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479.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478.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7.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6.许可证分为六个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474.供电营业区的变更,由原受理审批该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473.跨省、省级、地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应将在其批准的营业区内设立的供电营业机构的有关情况,向该行政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监督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472.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45天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回《供电营业许可证》,经核准后,方可停业。(《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