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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对供电企业用户用电报装业务系统外流转,不填写受理日期,报装时间、接电时长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律以提供虚假资料定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十项监管措施》)( )
482.对供电企业关联的集体企业以主业名义承揽或变相承揽工程,一律以“三指定”定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十项监管措施》)( )
481.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十项监管措施》)( )
48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479.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478.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7.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6.许可证分为六个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47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474.供电营业区的变更,由原受理审批该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