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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2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注销。(《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
494.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
493.电力客户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手续的,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减容之日起计收。(《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
492.电力客户申请移表所需的费用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
491.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一年内可以办理减容或暂停业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
490.35kV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处或客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 )
489.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
488.减容的最短期限是三个月,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两年。(《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
487.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装置的用电简称暂换。(《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
48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供电监管办法》第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