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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缴纳罚款后,不需再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从业人员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统一建筑物内,但要保持安全距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进行公布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