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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再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