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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