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县级行社开展托管贷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尽职(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根据客户的贷款用途、期限、经营周期、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一般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短期流资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 )的还款方式。
( ),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或多种担保组合的方式办理
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年,且不得超过托管服务合同年限;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应按照借款人所从事行业的资金营运周期合理确定。
贷款额度。授信额度根据其( )、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和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托管服务合同金额。托管贷授信额度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托管贷对象为实际经营满( )年的服务主体。优先支持已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主体。
县级行社不得向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教师、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发放( )。
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托管贷,应严格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额度应控制在有效的担保能力范围之内,且不得超出担保人( )。
发放支付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资金划至( )。
( )岗对授信业务风险、风险控制及规避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出具审查报告,提出授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