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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出题单位: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889.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出题单位: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888.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5.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4.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3.任何供应商都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投诉。()(出题单位: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882.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出题单位: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88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提出。()(出题单位: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