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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出题单位: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892.评审专家可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出题单位: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891.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投诉书递交之日起即为受理。()(出题单位: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890.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出题单位: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889.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出题单位:达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888.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7.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5.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884.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题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