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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线路工作票的最大期限,第一种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不超过15天,第二种工作票不超过25天。超过最大期限的应重新办票。
82.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实际的检修期为限。
81.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80.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79.电缆综合管廊不同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78.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签发。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77.未造成电气设备被迫停运的缺陷处理工作不得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使用工作票。事故抢修后的恢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76.事故紧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为防止事故扩大或尽快恢复供电,需短时间内开展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7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作业人员要求带电作业资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通过”三种人”文件公布。
74.工作负责人或抢修任务布置人与许可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后的运行方式以及设备元件损坏情况,填写需要增加或补充的安全措施、需注明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中的绝缘挡板在作为安全措施时不能替代接地线,只能起绝缘隔离作用)。安全措施可由运行值班人员执行,也可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由抢修人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