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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作业方安监人员均应到现场,确无问题后签字。由安监人员填写许可动火时间。
100.消防监护人应由动火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99.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他单位签发和审批。
98.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动火工作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97.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己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96.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紧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95.一级动火区,是指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火明火区。包括但不限于: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94.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93.无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自接到命令至出发在2小时以内的抢修,且自许可工作起能在6小时内恢复供电或排除故障的、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可使用故障紧急抢修单。
92.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的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