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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5.运维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维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控中心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控人员批准),由运维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33.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不再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1.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0.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29.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总工作票应在分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分工作票应在总工作票所有终结后才可终结。
28.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27.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部分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