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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 )、(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 )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 )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和(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加强( )建设;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和( )计划;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和( );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 )、( )和生产安全事故( );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 )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提出改进( )管理的建议;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 )、强令( )、违反( )的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