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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出自《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劳动安全守则》各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守则】
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出自《安全生产法》第57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出自《安全生产法》第44条】
8.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出自《安全生产法》第42条】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出自《安全生产法》第42条】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出自《安全生产法》第28条】
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自《安全生产法》第24条】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出自《安全生产法》第22条】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出自《安全生产法》第16条】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出自《安全生产法》第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