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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289.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287.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286.《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8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毕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检查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8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80.《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78.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扑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