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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338.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3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3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32.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
331.县级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
330.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3个月(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
32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2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2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