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中规定:按照《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4号)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采取加大执法检查(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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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集中攻坚的目的是持续巩固大排查大整治成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关于印发<全省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集中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金属冶炼、渉爆粉尘等行业企业不需要落实安全总监制度。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关于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的通知》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取举报信件,并可在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线索。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时,要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均应设置安全总监。
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