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答案解析
解析: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不能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划界。此外,专利权人不能修改说明书。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6.1节: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6.2节: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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