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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新招录干部和院校毕业学员任职须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执勤力量不足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灭火救援任务重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指挥能力较弱的基层队站,且定级授衔后应在消防救援站(女干部为大队)实际任职最低满3年。
314、新任职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要有消防救援站站长、政治指导员任职经历或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岗位经历。
313、对一级督导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总队结合支队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一并考察了解各支队一级督导员履职情况。
312、支队一级督导员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可以配备专车和专职驾驶员。
311、未经支队主官同意,支队一级督导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外部会议或活动。
310、支队一级督导员列席支队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支队党委会,会议座次一般安排在支队班子成员之后、内设机构负责人之前。
309、总队机关内设机构一级督导员,由总队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及形势任务需要统筹做好工作安排。
308、通过中级资格评定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以保留其中级资格。
307、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资格的,中级资格从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计算;通过考核方式取得中级资格的,中级资格从审批通过之日计算。
306、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海岛工作的人员参加中级资格评审时给予加分,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特类至三类海岛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不计入)加1分,各类区、海岛工作经历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直接计入量化评价总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