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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已婚的消防救援人员(原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制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19、总队负责组织大队级正职领导干部(含二级督导员)培训,各支队负责组织大队级副职(含一、二级助理员)以下干部培训,逐级建立指挥干部培训档案,严格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干部晋升上一级职务,须参加晋职培训合格。
31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消防救援站干部通过率不低于80%。
317、新提拔支队级副职和大队级正职领导干部要有2年(含)以上基层消防救援站主官任职经历或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岗位经历。
316、干部基层工作经历不足的,主动申请到支队级以下单位大队或消防救援站任职,满足相应年限后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15、新招录干部和院校毕业学员任职须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执勤力量不足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灭火救援任务重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指挥能力较弱的基层队站,且定级授衔后应在消防救援站(女干部为大队)实际任职最低满3年。
314、新任职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要有消防救援站站长、政治指导员任职经历或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岗位经历。
313、对一级督导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总队结合支队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一并考察了解各支队一级督导员履职情况。
312、支队一级督导员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可以配备专车和专职驾驶员。
311、未经支队主官同意,支队一级督导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外部会议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