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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干部每年的休假、探亲等假期一般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也可分批次安排,但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323、干部考核结果采取集中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抓好整改。
322、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干部晋升职务职级、工资档次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321、经批准临时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和执行任务1年以上,其中连续执行消防救援局下达的重大执勤、训练、救援等任务3个月以上,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20、已婚的消防救援人员(原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制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19、总队负责组织大队级正职领导干部(含二级督导员)培训,各支队负责组织大队级副职(含一、二级助理员)以下干部培训,逐级建立指挥干部培训档案,严格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干部晋升上一级职务,须参加晋职培训合格。
31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消防救援站干部通过率不低于80%。
317、新提拔支队级副职和大队级正职领导干部要有2年(含)以上基层消防救援站主官任职经历或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岗位经历。
316、干部基层工作经历不足的,主动申请到支队级以下单位大队或消防救援站任职,满足相应年限后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15、新招录干部和院校毕业学员任职须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执勤力量不足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灭火救援任务重的基层队站、优先保障指挥能力较弱的基层队站,且定级授衔后应在消防救援站(女干部为大队)实际任职最低满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