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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支队干部晋升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由支队党委审批。
343、核查对象在任现职级期间,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的扣1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3分、记过处分的扣5分、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8分;党内受到诫勉谈话的扣1分,受到警告处分的扣3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扣5分、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扣8分。党纪政纪处分扣分,均指在任现职级期间且已过处分有效期的处分。按照职责分工,处分扣分由总队纪检督察室或支队纪委量化问责。
342、因核查对象在任现职级期间,荣立一等功每次加5分,二等功每次加3分,三等功每次加1分,嘉奖每次加0.2分;荣获党中央、国务院等国家级表彰每次加5分,荣获应急管理部、其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等省部级表彰每次加4分,荣获部消防救援局、其他国家部委下属等单位表彰的每次加4分,荣获省应急管理厅、其他省属行业部门等表彰的每次加0.5分,荣获市委市政府和总队表彰的每次加0.2分。
341、入职前已结婚的消防救援人员可不填写结婚相关材料。
340、各级党组织和政治部门应及时掌握消防救援人员恋爱和婚姻情况,做好教育引导。
339、队伍各级应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让部分指战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338、消防救援人员结婚所在单位政治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37、总队机关的消防救援人员结婚由部局政治部门审批。
336、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触婚姻关系后30日,应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逐渐报所在支队及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备案。
335、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发放,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条件变化的次月起停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