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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不得使其以低于600米的高度飞越城镇或者居民点的人口稠密地区或者与该次运行无关的露天人群上空。
64.实施流量管理的空管单位应当与航空器运营人、机场共同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协调流量管理和协同决策机制。
63.当管制扇区或者机场的空中交通需求已经或者将要超负荷时,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单位。
62.管制单位和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以数字形式向管制单位提供的并供空中交通管制计算机系统使用的高空和中低空气象资料的内容、格式和传输方式。
61.机场活动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停止道、停机坪、升降带及目视标志和灯光等资料如有变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塔台和进近管制单位。
60.空管监视设施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天。如该记录与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有关,应当按照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再需要时为止。
59.进近管制室可以授权塔台管制室根据进场航空器的情况,自行决定放行一架航空器起飞。
58.当航空器进近或者着陆过程中需要等待时,区域管制单位或者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将到达航空器放行至等待点,该等待许可应当包括关于等待的指示和预期进近的时间。
57.区域管制单位如果采用非雷达间隔标准,空器的陆空通信联络必须在该航空器飞越管制区边界前3分钟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56.在航空器起飞前,相关各管制单位不能取得协调,管制单位只能将航空器放行至能保证取得协调的点,并应在航空器飞抵此点前或者在飞抵此点时,视情况向其发布下一放行许可或者等待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