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案例56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就将股权以1元价值转让给了丁。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下列哪项不应该是白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
A
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B
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D
请求东风公司召开股东会解决股权转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题目解析
该题考察对诉讼请求的理解。根据案例描述,白云公司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根据案例中的情况,白云公司可以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并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由于达成了协议约定将股权质权转让给白云公司,因此白云公司可以请求行使股权质权。然而,根据案例中的描述,白云公司并没有与东风公司的股东会有关的纠纷或问题,因此不应该请求东风公司召开股东会解决股权转让,所以选项D是不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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