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案例37 1999年8月,某装修公司经卢某某介绍,认识了某信用社主任何某。9月3日,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信用社贷款给装修公司15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贷款期l年,从1999年9月4日至2000年9月3日;贷款方应按计划发放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误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贷款利率按营业所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计算。某建筑公司同意为装修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期到信用社提取贷款时,却发现信用社已将15万元贷款给了中介人卢某某。此后装修公司未再提及此事。2000年9月7日,信用社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从建筑公司在该信用社的账户上扣划了15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贷款给装修公司,二者之间没有形成信贷关系,主债务不存在,担保关系也不成立,因此,信用社应当返回其扣划的款项。装修公司认为: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协议,现在履行对其已无必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信用社认为: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卢某某是以装修公司的名义取走贷款的,卢的行为代表了装修公司的行为,因此,信用社到期依法扣划担保人的款项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4、信用社与某装修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
A
成立
B
不成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信用社与某装修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
答案: A. 成立
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贷款给装修公司15万元,并明确了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双方同意合同内容。虽然最终贷款被中介人卢某某取走,但信用社认为卢某某的行为代表了装修公司的行为。根据代理原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应当归责于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认定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的借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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