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案情介绍:A县公民张某拖欠B县公民李某债款5万元,数月不还。李某几次上门讨债,张某均避而不见。于是李某向B县公安局举报张某诈骗其钱财。B县公安局即派人将张某关押,并通知张某家属速将欠款送公安局,否则,将追究张某刑事责任。10日后,张某之妻将欠款送到B县公安局,B县公安局即放出张某。张某放出后,张某和张某之妻均对B县公安局的关押决定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B县公安局行政赔偿。问题:(1)A县公民张某和张某的妻子能否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对B县公安局的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3)B县公安局应否对张某予以赔偿?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张某夫妻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对B县公安局的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张某夫妻对B县公安局的关押决定表示不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该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被诉事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B县公安局作为被告,其所在地为B县,因此该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本案事实,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案件。B县公安局采取关押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未符合法律规定,因此B县公安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