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案情介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内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商户张某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共同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决定向所在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但他去该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后来,张某儿子张晓华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没有先到该市的市场监产管理局申语二议,该诉讼以区市场监和管理后为被告,要求被告搞销行政能办决定:同时张晓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安,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张晓华先向市场监规管理局请求解决。问题1.张晓华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他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市场监务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3.法院要求张晓华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张晓华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必须先行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张晓华作为张某的儿子,可以作为原告,但需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在该案中,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参与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为了便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可以将相关方一并列为共同被告。3.法院要求张晓华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已经依法向被申请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法院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