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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银行、支付机构( )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7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 )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7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 )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71.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这是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70.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6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 )的自然人。【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68.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 )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67.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66.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及金融消费者( ),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65.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 )、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各项重要内容。【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