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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果有积水或者正在积水,应当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者其它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向邻近区域排水。
13.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2米之外。
12.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可不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但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11.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10.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9.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8.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7.动土作业前,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通信线路、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等情况进行现场交底。
6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挖掘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可以不考虑使用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