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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 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须达到在职人员 75%以上。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2 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 企业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安全风险研判,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安全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每个化工园区要建设至少 2 处符合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关于印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督导内容和驻点监管内容。
《关于印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信息应当在隐患排查次日完成省级直报系统录入。
《关于印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不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直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会在年度考核中量化扣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