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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