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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CCAR-121第491条(c)款
12、正常情况下,按照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CCAR-121第491条(a)款( )
11、主备份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在机场或在家随时等待可能的任务。( )CCAR-121第481条(b)款(8)
10、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间或当地时间划分的时间段,从当日00:00至23:59的24小时。( )CCAR-121第481条(b)款(7)
9、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等),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 )CCAR-121第481条(b)款(6)
8、置位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或地面交通工具,但不包括其往返当地适宜的住宿场所的交通。( )CCAR-121第481条(b)款(3)
7、客舱乘务员定期复训地面训练,组类Ⅱ飞机应至少为16小时。( )CCAR-121第439条(c)款(2)
6、客舱乘务员应于前12个日历月之内,在按照本规则要求所批准的可服务的一种机型上,至少已飞行2个航段,方可在此机型上担任客舱乘务员。( )CCAR-121第477条(b)款
5、置位不属于值勤,置位时间能作为休息时间,但不视作航段。( )CCAR-121第481条(b)款(3)
4、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时间限制,任何连续8个日历日,7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CCAR-121第493条(c)款(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