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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 )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3、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 3 年期满前 3 个月( )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3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 )、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3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 )。
3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 )时,应当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29、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 )稀释瓦斯。
28、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 个区段,并构成( )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7、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 )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2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 )。
25、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 )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