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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 )审批。
56、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 ),实现分区管理。
55、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和( )。
54、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 )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3、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和( )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52、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 )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5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 )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0、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 )。
4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修订 1 次。当发生较大以上( )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8、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 ),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