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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得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 ),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271)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270)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
(269)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 ),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268)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 )。
(267)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
(266)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
(265)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264)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
(263)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