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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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JTT 1180.14—2018),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且管理规范,账、物相符完好有效。
(411)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JTT 1180.14—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制定并落实车辆每日例检制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应按GB/T22484规定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方可投入运营。
(410)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运营企业应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多发路段。
(409)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运营车辆的安全出口通道应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应有效、开启顺畅,对于车辆重点位置宜覆盖视频监控。
(408)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运营企业应召开季度安全例会,分析运营安全形势,解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中的安全问题。
(407)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
(406)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投入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配备和完善运营安全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405)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制定企业运营安全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企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
(404)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运营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兼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
(403)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