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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0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0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 )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 )、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0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
99、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 )、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98、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7、特种设备存在( ),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96、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 )方可继续使用。
95、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