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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①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④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134、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①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④发生重大事故,处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3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④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2、违反特设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①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③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31、违反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①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②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③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④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30、违反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29、违反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①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28、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127、违反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款( )。
126、违反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