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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行车值班员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不涵盖 ( ) 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140、行车调度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不涵盖( ) 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139、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或修订的,应在预案生效 ( ) 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1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细化行业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
138、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 ( ) 、有效融合的原则。( )
13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 )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3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3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①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④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134、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①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④发生重大事故,处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3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④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