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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2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28、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27、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能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
25、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