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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3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3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2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28、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27、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能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
25、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