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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撤销其一切职务( )
3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3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
30、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
29、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
28、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7、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26、党员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2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生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2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