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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2.27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单选题
1.2.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单选题
1.2.25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单选题
1.2.2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
单选题
1.2.23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单选题
1.2.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单选题
1.2.21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但允许喷涂、安装、使用与上述车辆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单选题
1.2.2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单选题
1.2.19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进口机动车可以例外。
单选题
1.2.18交通警察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