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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2.2.10单眼视力障碍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2.9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2.8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2.2.7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五次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2.6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2.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2.4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2.3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2.2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