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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时,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2.2.15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2.2.1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2.13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
2.2.12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2.2.11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2.2.10单眼视力障碍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2.9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2.8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2.2.7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五次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